空運責任賠償
責任與賠償
12.1 我們的責任
12.1.1 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損失的,我們將承擔責任,但是依據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免除責任的除外。
12.1.2 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因延誤運輸造成損失的,我們依據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已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另有要求的情況除外。
12.1.3 由于遵守公約、法律和規定而產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我們不承擔責任。當托運的貨物屬于我們禁運的某類貨物,或者適用的法律和規定不允許運輸該貨物時,我們將拒絕運輸而不承擔責任。
12.1.4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托運貨物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4.1 不可抗力;
12.1.4.2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12.1.4.3 我們或者我們的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的貨物,貨物包裝不良;
12.1.4.4 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者損壞;
12.1.4.5 國家行政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出、入境或中轉有關的行為。
12.1.5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或者由于動物自身的或者其它動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者動物容器缺陷造成的;或者由于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者促成的死亡和受傷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6 押運貨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貨物的原因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7 由于天氣、溫度、高度的改變,或由于其他常見情況或在約定的運輸時間內貨物發生腐爛或變質,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8 除非另有約定,對貨物破損造成的非直接損失,或本條件下的運輸造成的非直接損失,包括周轉量、利潤、利息或收入損失、交易機會的錯失、貨幣風險、減產或行政處罰等,我們不承擔責任。不論我們是否知道上述損失可能發生。
12.1.9 除證明是由于我們的過錯造成的外,我們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2.1.10 經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是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我們的責任。
12.1.11 根據本條件免除或者限制我們的責任時,該責任免除或限制同樣適用于我們的代理人、雇員、代表或者相關承運人,也適用于運輸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它運輸工具所屬的任何其他承運人。
12.1.12 在連續運輸中,每一承運人就其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而承擔責任。
12.2索賠的提出
12.2.1 如果托運人的托運貨物發生損失,在符合本條件9.2.3款的前提下,托運人可以向我們提出索賠。
12.2.2 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的,索賠至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12.2.3 托運貨物發生延誤運輸的,至遲應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收貨人之日起21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12.2.4 貨物托運后始終沒有交付的,托運人應當自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12.2.5 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沒有在12.2.1-12.2.3要求的期限以內提出索賠,此后的索賠要求將得不到受理。
12.2.6 對于不符合公約、法律和規定的索賠,我們在規定時限內給托運人明確答復。
12.3 賠償
12.3.1 我們的責任范圍取決于所適用的公約和法律的規定。除非適用的公約或法律為了合法索賠人的利益另有說明,以下條款適用:
12.3.1.1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我們辦理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并支付了附加費的,我們的賠償限額為該托運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如果我們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低于運輸聲明價值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12.3.1.2 對未辦理運輸聲明價值的貨物,無論貨物始發地國家或目的地國家是否加入公約,我們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17特別提款權/ kg或等值貨幣)。如果我們能夠證明托運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12.3.1.3 索賠人提出索賠時應同時提供貨物的實際價值證明。
12.3.2 托運貨物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包裝件發生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我們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等影響到同一份貨運單上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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