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運人托運的活體動物應滿足運輸涉及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
2) 收運活體動物,必須滿足南航活動物運輸差異性條款:
CZ-01 經機場預先批準,家養寵物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CZ-02 經機場預先批準,伴隨病殘旅客的援助犬可以進入客艙運輸或裝載在適合載運活體動物的貨艙運輸。
CZ-03 機場運輸不承運蛇類。
CZ-04 機場不承運受感染的活體動物。
CZ-05 機場不承運有強烈氣味的活體動物。
CZ-06 機場有權要求托運人指派隨機人員,對貨物進行看護。
CZ-07 機場不承運鼠類(實驗用鼠除外) 。
(3) 活體動物必須在訂妥艙位后方可交運,活體動物運輸應盡量利用直達航班;在夏季及氣候炎熱的地區,應盡量利用早、晚航班。
(4) 活體動物運輸不辦理運費到付。
(5) 易傳播疾病的活體動物, 如旱獺,航空不予承運。
(6) 妊娠期的哺乳動物,除托運人出示有效的官方獸醫證明,說明活體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無分娩可能外,一般不予收運。
(7) 尚在哺乳期內的幼畜,一般不予收運。
(8) 在飛機起飛前 48 小時以內剛剛分娩過的動物,一般不予收運。
(9) 如運輸動物配有人道宰殺設施,托運人需預先得到航司批準,通知機長,存放在機組指定的位置。托運人應將該設施放入原廠包裝或其它適用的包裝內,并安排有資質的人員對貨物進行看護。人道宰殺工具和鎮定劑是專門供專家使用的,只有在發生具體問題時,才能由獸醫或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使用。